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扩散!梅州这类人群请自觉居家隔离!正式通知下发!
2020-02-07 10:03:40 adm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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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,记者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获悉,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(村)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居家隔离工作,最大程度控制疫情传播,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我市发出通知,明确了居家隔离对象,对居家隔离人员的管理要求及措施、违反规定的处置措施、保障措施等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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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体如下↓↓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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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居家隔离对象 

最近 14 日有在疫情重点地区(含本省病例较多的地市)旅行或居住史的人员(包括本市赴疫情重点地区返回人员、从疫情重点地区进入我市的人员),已被集中隔离和集中收治的人员除外。上述人员应当在进入梅州后 1 小时内主动、如实向所 在社区居委会(村委会)、小区物业管理处或者其所在单位(企业)报告;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知悉租住其房屋的上述人员进屋 后1小时内,履行报告义务。

二、对居家隔离人员的管理要求及措施 

(一)居家隔离人员必须做到人不出门,生活必需品可由社 区(村)组织代购,家居垃圾由社区(村)组织处理。 
(二)居家隔离人员应当每天早、晚各测量一次体温,有异常情况的及时报告。社区(村)要组织做好疫点和疫区楼栋的 保洁消毒、电梯安全使用、生活垃圾统一处理等工作。 
(三)一户有一人符合居家隔离要求的,与其共同居住在该户内的全部人员都必须居家隔离。租住房内有一人符合居家隔离要求的,居住在该套房屋内的全部人员都必须居家隔离。 
(四)居家隔离人员由社区(村)安排专人专门管理,做好服务。 
(五)居家隔离人员被确定为确诊病例的,要采取果断措施 防止病毒扩散,必要时对确诊病例所在楼栋单元、房屋(周边住所)进行封锁防控。 

三、居家隔离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置措施 

(一)居家隔离对象不主动报告,或者不如实报告的;房屋 出租人不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有关规定,从严处理。 
(二)居家隔离人员不听劝阻、擅自外出的,强制实行集中隔离,费用自理。 
(三)居家隔离人员拒不配合集中隔离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 协助相关部门实施集中隔离。居家隔离人员违反管理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 

四、居家隔离工作保障措施 

(一)人员保障。以村居“两委”干部、社区网格员、村民小组长、物业小区管理员、楼栋长、民兵和社区志愿者等为 主;适当从“青年志愿者”选派党员干部为补充,按照就近参加原则,在其居住地附近参与社区(村)居家隔离保障工作, 保证一户一专人。各县(市、区)要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其在疫区员工暂缓 返梅工作,并作为企业复产复工的前提。 
(二)纪律保障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隐瞒本人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,或者明知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员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而隐瞒不报的,按照纪律规定严肃处理;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耍特权、搞特殊,不服从其所在社区(村)疫情防控工作安排的,从严处理;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工作中不敢担当、作风飘浮、落实不力的,甚至弄虚作假、失职渎职的,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。 
(三)业务指导。市、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督查督办组要加强对社区(村)居家隔离工作的督导,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及时对社区(村)居家隔离工作进行培训,确保卫生防护安全。 


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

2020年2月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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