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组织、参与或者协助定点医药机构拉拢、诱导参保人员虚假住院骗保的;
(二)组织倒卖、转卖医保药品的;
(三)组织或者参与空刷套刷医疗保障基金,或者骗取生育津贴、医疗救助基金等的;
(四)组织或者参与伪造处方、发票单据,伪造、篡改病理报告和基因检测报告等病历资料骗保的;
(五)与他人串通,为其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提供接洽组织参保人员、收集医疗保障凭证、代为收支财物、买卖药品、医用耗材等中间服务的;
(六)协助转移、隐匿、毁损、伪造、篡改相关资料、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等方式掩盖他人违法行为的;
(七)协助非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待遇资格的;
(八)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;
(九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或者毁损依法封存的财物的;
(十)伪造、隐匿、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、谎报案情,影响依法办案的;
(十一)明知是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、医用耗材而窝藏、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;
(十二)其他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。